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工作,促进校园绿化建设,更好的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北校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院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绿化达标要求,按照绿化面积比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标准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二、校园绿化工作由总务办主管,校园管理科负责校园绿化的养护、管理及苗木栽培工作,总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的绿化计划并对绿化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使用部门必须报经北校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总务办备案。
四、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按照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方案实施。
五、校园绿化带内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草种、果实。
3、抛撒、堆放物品、晾晒衣被。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放牧、遛狗、打鸟、捕鱼。
6、擅自搭建棚舍、存放车辆。
7、挖土、取水、採摘野菜。
8、绿化用地内种植瓜果、蔬菜。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需报北校区管委会批准后到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砍伐迁移手续,方可进行,并在总务办备案。
七、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能修复的及时修复,不能恢复的视情按原价、或原价的1--2倍折价赔偿,由总务办出具罚单,施工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到学院财务交纳补偿金。
八、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要求:
1、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定期做好花卉、树木及草坪的修剪整枝工作,确保花草树木美观、生长茂盛。
2、勤除杂草,做到草坪内、树木带内、花卉内无杂草、无藤蔓。
3、及时打药及手工除虫,确保花草树木无病虫害(每年冬季树木涂白一次)。
4、合理施肥,防止草坪、花木枯黄。
5、做好冬季花木的防冻工作。
6、根据天气情况,及时浇水,防止花木枯死;雨季及时排涝,疏通积水。
7、及时清除枯死树木、绿化垃圾、枯枝树叶及草坪上的纸屑、杂物。
九、总务办应加强绿化工作的宣传,增强师生爱护花草树木,美化校园意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办负责解释。
总务办
2014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