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英才团字〔2013〕17号山东英才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13    浏览次数: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条例(试行)

鲁英才团字〔201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认真贯彻山东英才学院团委(以下简称“校团委”)关于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先进、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组织公认、勤奋务实原则;

(五)校团委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校团委各部门、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等各直属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二级学院基层团委各部门、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分为校级学生干部、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社团组织学生干部。

校级学生干部是指在校团委、学生会及其他直属学生组织中担任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职务的同学。

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是指在二级学院基层团委、学生会中担任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职务的同学。

班级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级委员会委员、班级团支部委员的同学。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是指担任各社团或社团性质组织副部长以上职务的同学。

第六条 校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校级后备学生干部序列。

第七条 校团委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学生表率;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的开展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学生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同学,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学校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全体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六)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九条 选拔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拟任职的上一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全部达到及格以上;

(二)拟任职前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第二章 校级学生干部换届选举办法

第十条 选拔担任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副部长级别以上职务的同学除应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担任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干事一学期(含,下同)以上。

(二)拟任职前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下同)以上。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团干部,应当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学生会干部,应当符合《全国学联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换届选拔程序分为自愿申请(组织提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民主选举、正式任命五个阶段。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换届选拔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10月,由校团委组织部部署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校团委向全院学生发出换届通知,有意者根据自身情况向各学生组织递交自荐书,校团委组织部根据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进行筛选,确定院换届正式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并对落选者向其说明落选原因。

第十五条 校团委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确定校团委学生组织换届候选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校团委组织部应派出考察组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专职团干部、非候选学生干部组成。

第十七条 考察候选人必须依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其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群众基础。

第十八条 对候选人的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和考察方案;

(二)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的辅导员交换意见;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换届初步方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同寝室成员;

(二)班级一般同学;

(三)班委及团支部成员;

(四)所在校团委学生组织职能部部长及分管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最后经民主选举后产生的学生干部名单报学校团委,经学校团委研究后,由团委发文任命,并组织填写学生干部档案。其中所有被任命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三个月。

第三章 院级学生干部换届选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基层团委(总支)副书记,一般由大学二年级学生担任。学生会副主席、秘书处秘书长、各工作部部长一般由大学二及以上年级学生担任,工作需要时其他年级学生也可担任。副部长一般由一年级学生担任。学生会普通干事一般从一年级学生(新生)中吸纳,工作需要时二年级学生也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院级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各工作部副部长换届时系大学一年级的,换届时可报名或民主推荐参加新一届学生干部竞选或提名,当选后可连任一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三条 换届于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通过公开竞选,选出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换届选拔程序分为自愿申请(组织提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民主选举、正式任命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干部选举办法

(1) 具备候选人资格的同学向二级学院基层团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个人相关材料,经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2)候选人进行公开竞选演说,由二级学院基层团委组织现场评审团,进行公开投票。现场投票分数占60%。

(3)由二级学院基层团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领导和老师,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面试,进行打分,该环节分数占40%。

(4)最终选举出基层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成员。选举结果公示后报校团委审批,由校团委发文任命。

第二十六 如有正当理由,基层团委副书记、院级学生会副主席可以提请辞职。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基层团委(团总支)通过,学校团委审定后后方可离岗。二级学院其他学生干部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基层团委研究同意,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班级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班级学生干部由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经辅导员考察,报二级学院基层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会同辅导员共同决定,但拟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的同学应当在班级同学中无重大反对意见。

第三十一条 班级学生干部的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由各班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请示辅导员自行制定,报二级学院基层团委备案。

第五章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由社团负责人及各部门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组织应依据本条例对社团组织学生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部部长、副部长由社团负责人提名并进行民主测评,公开竞选后报团委社团管理指导中心(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任命。

第六章 学生干部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会议考勤。

(一)例会迟到一次扣3分,无故未到一次扣5分。有事、病假须向会议组织方提前请假。该项由团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在记录册上,最后汇总至团委组织部。

(二)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迟到一次扣2分,无故未到一次扣4分,有事、病假须向主要负责人或指导老师请假。

第三十六条 活动考勤。

在活动中,迟到者一次扣3分,无故未到一次扣5分,活动时间以活动策划安排为准。该项由该活动的负责人负责记录,整理后提交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工作考勤。

(一)要求各个部门按时上交的书面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如各部门学期初的工作计划、学期末的工作总结、活动策划书、活动总结、新闻稿件等未能按时上交书面材料者,每人每次扣3分。

(二)因严重过失或故意造成活动重大损失的,每人每次扣6分。(注:考勤扣分超过10分者取消本年度综合测评加分。)

第三十八条 工作表现。

(一)做出详细缜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院级或校级活动策划或积极参与活动筹备并提供预见性、创新性建议,每人每次加2分;

(二)任职期间,为所在学生组织建设做出建设性贡献。每人每次加2分;

(三)组织的活动为所在组织建设及学院声誉的提高作出重大的贡献者加2分;

(四)由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及工作计划,学生干部未能按时完成,延误工作进展的每人每次扣3分;

(五)考核周期内,学生干部不重视本职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扣5分。

第三十九条 个人学习成绩及素质。

(一)考核周期内,获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次加10分,获得二等每人每次加7分,获得三等每人每次加4分;

(二)考核周期内,学习思想端正,具有明确的目标,无缺课记录,能积极和老师沟通者加3分;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有无故缺课记录,每人每次扣3分;

(四)考核期内,所修科目有不及格记录,每人每门扣10分;

第四十条 自身素质。

(一)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爱党爱人民,加2分;

(二)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严以律己,关心他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者加2分;

(三)积极参加院或者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加3分;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且成绩突出的,每人每次加 3分;

(五)勇于对学生组织成员或在校学生的违纪或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揭发,每人每次加3分;

(六)被老师、学生反映行为不检,违反校纪校规者,一经查实,每人每次扣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

(一)学生干部期末考核总成绩由学期每月考核成绩的最终累加总成绩为准。

(二)学生干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对学生干部奖励、培训、任免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在学生干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以上等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期末给予嘉奖;

(二)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生干部,学年末由团总支向所在组织书面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干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人员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连续两次例行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其所在组织不得对其予以聘任。

第四十三条 指导老师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为试行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山东英才学院委员会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