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大实践指导人员的职业发展,调动实践指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专业、稳定的实践指导队伍,加快提升我校实践指导能力、水平和效率,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实践指导人员职级晋升机制,受聘实践指导人员按照相应岗位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享受相应职级工资待遇。
第三条坚持由低到高、逐级晋升的原则,坚持能上能下与破格晋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业绩、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实践指导人员评聘范围
第四条聘用在学校实践指导岗位,专职从事实践指导的在岗人员,纳入实践指导人员管理范围。实践指导包括实验、、创新、创业等。
第五条纳入实践指导人员管理的人员,原则上需参加实践指导系列的评聘、不能参加其他系列评聘,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参加其他系列评聘。
第三章实践指导人员职级设置与评聘方式
第六条我校实践指导人员职级参照教师系列分为四档十三级,即正高级一级、正高级二级、正高级三级、正高级四级,副高级一级、副高级二级、副高级三级、副高级四级,中级一级、中级二级、中级三级,初级一级、初级二级。
第七条实践指导人员评聘分为晋级、晋档、破格、平聘、低聘、解聘等六种方式。
(一)晋级是指在当前职级上升高一级聘任;
(二)晋档是指在当前档级上升高一档聘任;
(三)破格是指未达晋级或晋档规定年限但取得突出成绩提前晋级或晋档;
(四)平聘是指在当前职级上保持原职级聘任;
(五)低聘是指在当前职级上降低一级聘任;
(六)解聘是指不再继续聘任。
第八条我校实践指导人员实行基本工作量制,原则上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工作量一致,要求如下:
级别 |
周教学工作量 |
聘期教研与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 |
聘期科研工作量 |
教授一级 |
3-4 |
5100 |
2500 |
教授二级 |
3-4 |
5100 |
2500 |
教授三级 |
6-8 |
5100 |
1700 |
教授四级 |
6-8 |
5100 |
1400 |
副教授一级 |
10 |
4400 |
1300 |
副教授二级 |
10 |
4400 |
1100 |
副教授三级 |
12 |
4100 |
1000 |
副教授四级 |
12 |
4100 |
900 |
讲师一级 |
12 |
2000 |
600 |
讲师二级 |
12 |
1800 |
400 |
讲师三级 |
12 |
1600 |
200 |
助教一级 |
12 |
800 |
—— |
助教二级 |
12 |
800 |
—— |
第四章实践指导人员评聘条件
第九条实践指导人员评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认可学校的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招生实践和全员育人;
(三)维护学校的荣誉、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四)爱校敬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办事正派、廉洁奉公;
(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实践指导人员晋级的具体条件
(一)聘期期满(三年);
(二)综合业绩在同类人员中居先进水平;
(三)聘期内无事故发生,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
(四)按规定参加了招生社会实践;
(五)晋级正高级二级、一级,需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实践指导人员晋档的具体条件
(一)在当前档级工作满五年;
(二)代表性成果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综合业绩在同类人员中居先进水平;
(四)在当前档级期间无事故发生,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了招生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实践指导人员破格晋级、破格晋档条件
取得了突出业绩,但期限未达晋级或晋档条件,可实行破格晋升,具体如下:
(一)任现职级以来受到学校表彰,记功1次(一等功前3名、二等功前2名、三等功排名第一),可提前一年申请破格晋级;
(二)任现职级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优秀,且受学校表彰1次或获得校长质量奖或实践指导质量连续四学期优秀,可提前一年申请破格晋级;
(三)任现职级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优秀且招生考核优秀,可提前一年申请破格晋级;
(四)任现职以来,积极争取企业或校友支持学校发展,为学校引进捐赠或赞助费达20万元以上者,可提前一年申请破格晋级;
(五)任现职级以来,在学校综合改革、深度转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特色名校建设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个人申请、分管校长推荐,可提前一年申请破格晋级;
(六)任现职以来,取得重大突出业绩者,代表性成果达到相应档级水平,经个人申请、校长推荐,可提前申请破格晋档。
(七)申请破格人员需参加同类人员的综合业绩评价。
第十三条实践指导人员平聘、低聘、解聘的具体条件
(一)聘期内综合业绩一般,实行平聘,即按原级别聘任;
(二)聘期内综合业绩较差,实行低聘,即降低一级聘任;
(三)聘期内综合业绩差,实行解聘或视情况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实践指导人员综合业绩评价
(一)凡参加晋级晋档的实践指导人员均需进行综合业绩评价,且综合业绩评价得分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
(二)实践指导人员综合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历阅历发展、目标绩效立功、招生与育人、代表性成果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1。
第十五条实践指导人员代表性成果
(一)我校实行实践指导人员代表性成果提报及评价制度
1.实践指导人员代表性成果是其业务能力水平的真实反映,晋级晋档均需提报代表性成果。
2.代表性成果实行限额申报,正高级限报5项、副高级限报4项、中级限报3项,提报的代表性成果申报人原则上需是第一负责人。
3.代表性成果实行同行专家评价制度,参加评价的专家既可是校内的,也可是校外的,每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报校长审批确定。
4.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价赋分,对晋档正高级的,如有必要采用申报人现场答辩、专家问询方式进行评价赋分。
(二)我校实践指导人员代表性成果分为12个类别,具体如下:
1.成果获奖类:是指获得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社科奖、科技奖或发明奖等。
2.竞赛获奖类:是指参加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大赛、信息化大赛等各种教师技能竞赛获奖。
3.品牌称号类:是指实践团队、实践基地、实验室等获得的品牌称号。
4.纵向课题项目类:是指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或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5.横向课题项目类:是指承担横向委托的课题或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6.论文著作教材类:是指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教材。
7.专利软件著作权类:是指获得国家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也包括获得的国际专利或著作权。
8.成果应用类:是指本人教学或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9.总结凝练类:是指总结凝练了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理念、做法、成效、经验等,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形成了某种模式或范式,彰显提升了学校的办学水平。
10.决策报告类:是指对某方面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纵向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或横向对同类标杆近三年情况进行了分析,找出了优势和不足,提出了提升的对策,撰写了基于数据的分析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11.改革创新类:是指围绕实验教学、评价或管理等进行了改革或创新,有方案、有实施、有控制、有总结,通过了学校验收,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成效。
12.实践建设类:是指围绕所承担的实践课程建立健全了包括实践标准(大纲)、实践指导书、实践任务书、实践典型案例或项目、实践评价办法、实践配套学习资源等在内的资源,通过了学校验收,实践证明教学成效显著且有稳定性。
(三)晋档对代表性成果基本要求
1.申报晋档正高级需具有如下代表性成果之一
(1)类别1-4中的1项国家级的代表性成果;
(2)类别5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20万的横向项目;
(3)类别6中的1篇C刊以上高水平论文或1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4)类别7中的1项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5)类别8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20万元的应用成果;
(6)类别9或类别11中的1项成果。
2.申报晋档副高级需具有如下代表性成果之一
(1)类别1-4中的1项省部级的代表性成果;
(2)类别5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横向项目;
(3)类别6中的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1部国家二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或1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4)类别7中的1项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5)类别8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应用成果;
(6)类别9-11中的1项成果。
3.申报晋档中级需具有如下代表性成果之一
(1)类别1-4中的1项厅市级或校级的代表性成果;
(2)类别5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5万元的横向项目;
(3)类别6中的1部国家二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4)类别7中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产品;
(5)类别8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5万元的应用成果;
(6)类别9-12中的1项成果。
4.实践指导人员晋档必须有代表性成果,无代表性成果原则上不能晋档。
5.实践指导人员晋档提报的代表性成果需与自己申报的类别相适应。
(四)晋级正高级二级、教授一级需具有如下代表性成果之一
1.类别1中的1项二等奖以上的国家级获奖;
2.类别3-4中的1项国家级称号或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基金级课题;
3.类别5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横向项目;
4.类别6中的1篇本学科领域顶级期刊的高水平论文;
5.类别7中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6.类别8中的1项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应用成果;
7.类别11中1项重大改革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任现职级以来,参加一年以上的借调、挂职、扶贫、援疆、支教等学校安排工作,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晋升;
(二)聘期内发生较重工作事故或质量事故的,延期1年申报晋级或晋档;
(三)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不计任职年限;
(四)聘期内无故未参加招生的,不能申报晋级或晋档;
(五)受行政处分或党内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
(六)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照处分文件规定聘用;
(七)发生违规违纪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取消当年职级晋升资格或降级;
(八)受处分期间不予计算晋级年限。
第五章 新入职实践指导人员评聘
第十七条应往届毕业生初聘
应往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如下条款直接确定初聘职级。
(一)本科学士聘为助教二级
(二)硕士研究生聘为讲师三级
(三)博士研究生聘为副教授四级
第十八条调入或引进人员初聘
根据本人现有职级和条件,参照我校职级要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初聘建议,经校长审核后直接确定初聘职级。
第十九条在职人员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参照应往届毕业生条件直接晋级晋档。
第六章 评聘组织程序
第二十条聘用的组织分工
(一)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指导人员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若遇特殊情况顺延。
(二)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设立实践指导岗位评审小组,由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单位(部门)实践指导人员的初审工作并向学校推荐。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评聘专家组,负责实践指导岗位的评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践指导人员职务晋升评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年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实践指导人员评聘通知,明确评聘的具体事宜。
(二)个人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实践指导人员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综合业绩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并按通知要求上交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初审。
(三)单位审核
各单位(部门)对实践指导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赋分,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四)学校评审
学校岗位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价,对代表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赋分,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结合学校核定的各职级人数,提出推荐名单。
(五)学校审批公示
人力资源处将评审专家组确定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审核批准,并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意义后,学校发文公布。
(六)签订目标责任书、颁发聘书
人力资源处组织与本人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并颁发聘书。
(七)兑现待遇
人力资源处按照文件发布日期,自发布之日起兑现工资待遇。
第七章 实践指导人员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实践指导人员实行两级管理,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部门)为主,以目标责任书作为管理依据。聘期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书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践指导人员考核包括包括日常考核、教学质量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聘期考核等,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以单位(部门)考核为主。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实践指导人员职级工资制度,受聘期间按照确定职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按照突出“教学中心、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实践指导人员职级待遇原则参照同级教师系列人员。
第二十六条实践指导人员职级以学校发布的文件为准,职级工资从文件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期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践指导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及学校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校参照省教育厅评审收费标准收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用,副高以上360元/人,中级260元/人,初级100元/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学术不端或材料失实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且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
第三十条实践指导人员评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评聘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评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监察与质量管理部门全程参与实践指导人员职级晋升评聘工作,对各环节进行监督,保障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践指导人员职级评聘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