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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7-10-16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实验室投资和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特制定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是指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实验技术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隶属于学校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的设置要具有超前意识,形成自身特色,逐步实现基础、专业基础、学科专业(或专业群)层次清晰、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实验室。鼓励建设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和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三、我校实行校、院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实验室的建制权在学校。凡新建、扩建、合并、撤销实验室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工作的主体,教学副院长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现场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

(三)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实验室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四)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记录。

(五)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完整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六、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拟新建(扩建)实验室,必须以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为依据,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批准情况,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结项、预期功能、效果验收等程序。

(一)新建(扩建)实验室室时,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并填写 “实验室建设(扩建)项目立项申请表”(下称:立项申请表),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考察、论证,在确认符合设置条件、院长签署意见后(包括:相关论证材料等),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提交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建设。

(三)“筹建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列为入正式实验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七、实验室由学校统一编号,名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二级学院(部)商榷规范命名,并由学校下文公布,任何单位无权命改名和公布;实验()室建制确定以后,不得随意更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应先提请书面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复后予以更改。

八、因实践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者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实验室撤消、合并、调整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相关书面(电子版)资料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单位,根据实验()室的学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交接、办理相关手续。

十、因学科专业实验()使用方向、性质、实验()项目开出方式、以及用房因素合理科学考虑仪器设备放置、便于组织实践教学,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设立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

十一、只有批准为筹建或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有资格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资产账户,按实验()室进行管理。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英才学院

2011年11月10日


山东英才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发挥投资效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凡建设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必须结合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专业特点,合理配置资源,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各教学部门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认真进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各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下一学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写《山东英才学院实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重点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初步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一般项目由分管校长批准,重大或特殊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年度实验室建设支出要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为单位,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需要,自行组织建设团队(不超过5人),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不超过两个。

第八条申请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实验室负责人或承担课程实验教学的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与过实验室建设项目,能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招标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制定经费支出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执行。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原负责人书面申请和新负责人签字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未履行变更手续而变更项目负责人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如遇目标调整、关键建设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任务。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延期申请。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项目,学校对该项目给予取消,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停止两年内该单位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完成建设任务且至少运行一个学期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实验室结项申请书,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室计划表、实验指导书等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实验室结项验收小组,从设备购置、项目开设实施、开放共享、特色与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确定评分等级,并做出建设项目验收结论。通过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学校的实验室建制统一管理,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确定整改期限,并停止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凡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均给予计算教学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至具体责任人,其中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应占较大比重,以体现其主要作用,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实验室建设经费(万元)

5-20

20-50

50以上

标准教学工作量(课时)

10

15

20

(二)在各实验室建设项目标准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0台800元以上的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增加1标准课时教学工作量。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工作量在立项通过时计算50%,在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计算剩余50%。

(四)若所在的实验教学中心获批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则该实验室项目负责人也一并视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成员,负责申报所需的实验大纲、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等各项材料。

(五)实验室建设项目每年结项验收,并进行优秀实验室建设项目评选。对于项目建设和管理成绩突出的,将择优推荐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的申报。

(六)参加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人员适用于学院“关于印发《教师专业实践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英才人字(2016)19号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是年终对各实验中心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完成质量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项目所在单位,要重点考虑后续投入,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1年以上)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闲置2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重新进行调配。


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加强和规范自制仪器设备管理,提升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报。各单位在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必要的技术分析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自制仪器设备由单位组织申报,实行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申报立项:

(一)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同类产品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要求,必须自行研制、开发的;

(二)通过对原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三)自制仪器设备(含软件)价格远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推广价值以及良好经济效益前景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五)立项后能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参与研制工作。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论证小组,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综合效益,经费投入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并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且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经济效益,方可批量自制。

第五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5万元/每台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统一论证;5万元(含)以上的组织社会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论证评审。

第六条自制仪器设备要经验收结项,包括是否达到立项要求、项目设备估值、综合使用效益等。获优秀项目的,将作为校级科研项目,赋予一定的科研分值。

第二章 过程管理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正式下发立项文件;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书内容签订《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八条学校对批准的自制仪器设备提供一定额度的项目经费支持,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执行。

第九条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的主要范围有:

(一)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费用

(二)加工制作费

(三)调研、资料、差旅费

(四)研发人员劳务费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对于硬件类项目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总项目费用预算的30%;对于软件类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费用预算的60%。

项目立项获批,预支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划拨总经费的30%,项目结项后划拨总经费的2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停止后续经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自制仪器设备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时时长以一年为限。

第十二条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其申报的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计划,必要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软件)完成并投入使用半年后,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验收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设计图纸资料、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实验指导书、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还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材料之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现场答辩和演示的验收鉴定方式。验收鉴定以签订的《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任务书》为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安全性及综合效益等。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仪器设备(软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入账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建立自制仪器设备(软件)技术档案。已办理固定资产的自制仪器设备(软件),其调拨与报废均按固定资产调拨与报废的常规手续办理。

第四章 项目成果奖惩

第十五条自制仪器设备(软件)全部按立项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应作为成果记入相关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合格后,优先推荐参加“实验技术成果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相关奖项评选。

第十七条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软件),学校鼓励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

第十八条自制仪器设备(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山东英才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软件著作权)属于职务创新发明,专利权人为山东英才学院,申报成果或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九条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退回50%劳务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立项申请书》

附件2:《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任务书》

附件3:《山东英才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验收书》

山东英才学院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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