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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国务院有关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要求,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在系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2004年6月启用重新修订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见附件一)。经完善、修订后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代码库将于近日下发。

二、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二),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

三、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三)。高校在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确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4月1日、7月1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如有特殊需要,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五、为确保今年就业统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我部将于6月初组织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直属高校有关人员的培训,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组织本地高校就业工作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每一项工作要求。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便于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教育部将公布监督电话。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