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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5-28 点击数: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山东英才学院章 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英才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各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 职锻炼、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 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和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 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处分种类和期限: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 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警告为 6 个月,严重警告为 9 个月,记过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 为止。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所 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缩短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在处分期间如发现新的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察 看期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 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二级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 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 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协助制止违法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对事件处理 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 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 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连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 作伪证的;

(十)组织策划群体性、聚众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拒绝上交或拖欠赃款赃物的、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的;

(十二)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 校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 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对应周期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优秀 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 施细则》执行;

(四)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团纪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 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三章  日常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 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不得有严重危害 其他集体或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及相关权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 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 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图书, 持有、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 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 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 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如接受国外组织、国内非法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 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六)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 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 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 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的,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 未予以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 缓期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六)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处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七)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在服现役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被 部队退回的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 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犯且作案价值在 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犯且作案价值高于 100元而低于 300元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三)首犯且作案价值高于 300元而低于 800元的,给予记 过处分;

(四)首犯且作案价值在 8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以上、累 计作案价值未达 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安全管理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 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拾得并使用他人银行卡、有效证件,或窃取、收买、 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账户 的信息资料并使用的,向他人提供或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身份信息用于不法行为的,视信息泄露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 方便的,比照作案的处理;

(十)不当得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和组织网络“刷单”、“套路贷”等行为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被立案侦查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的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 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的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的,出示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持械伤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的,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的,或先动手 打人的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 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的

1.凡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的,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 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宿舍楼、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无烟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的吸烟行为及 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楼宇等建筑物(包括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 图书馆、餐厅等)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和校园(包括道路、广 场、运动场地等)吸烟,对违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聚众吸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吸烟引发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3.不听劝阻、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因吸烟引发其他火警、火情和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损毁图书或偷书一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恶 意下载数据库初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偷书两册以上或偷书两次以上,或恶意下载数据库 再犯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 799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 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 8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 重处罚;

(四)过失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 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宿舍、广场、餐厅、校园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男女过分亲密行为、 乱扔垃圾、涂鸦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的,或利用 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 为色情行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经批 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哄闹、砸 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会场、学生活动场馆及影视剧场等公共场 所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 工、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的或在网络中进行人身攻击、滋扰以上工 作人员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六)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 业性活动的;

(八)调戏、侮辱、诽谤、威胁、偷窥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 扰他人的;

(九)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十一)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 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四)在奖学金评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中弄 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

(十五)未经申请,私自在校园内悬挂含有违反公序良俗或 侮辱、调侃他人内容的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当学校因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 情况下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一)违反学校封闭管理措施,影响学校隔离住宿、消毒消 杀等管理方式的;

(二)通过私自出借、出售个人证件等行为,为非本校人员 进入校园及校内各楼宇、场地提供便利的;

(三)违反校园进出规定,冒用他人身份或翻越、钻爬校园 周界进出校园的;

(四)故意隐瞒与病情相关的个人行程、接触史等,导致严 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 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 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 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有故意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 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 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四)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攻击、侵入他 人或组织的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未经允许,修改、移 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 他信息的,造成损失的;

(五)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在网络上下载、观看、发表、传播恐怖主义、分裂主 义、极端主义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或其他内容的;

(七)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信息, 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 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 9 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达 10-15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 16-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 21-3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 31-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 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 社会调查等一天按 6 学时计。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2 至 3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4 至 5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6 至 7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8 至 13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 14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口头警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 人员给予口头警示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 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 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7.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 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 的;

6. 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7. 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8.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 考试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 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无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不论看否);

2. 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 身上的;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 假借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等)或作弊证据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12.在基于网络环境的考试中,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 或即时聊天工具等情况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 留校察看处分: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 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过错的;

3. 被监考人员发现或认定考试违纪后,不服从管理,态度 粗暴,影响极坏的;

4. 组织团伙作弊或与考试工作人员合伙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 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 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 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 违纪、作弊具有记过及以上情节的,或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 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八)学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 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本条(二)、(三)、(四)、(五)规定所列考试 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 课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 果,或有学位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作假行 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五)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六)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买卖学术论文 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细则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 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学生公寓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除了批评教育外, 给予以下处分: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 22:0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 学生必须于 22:0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请假且未能按时返回宿 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未请假 23:00 以后返回或通宵不回 宿舍就寝的、节假日未登记离校的、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 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的,一律认定为夜不归宿。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按规定张贴宿舍成员信息和上交宿舍备用钥匙,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办理入住手续私自入住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带异性进入集体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晚归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出租床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生违反公寓卫生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 处分:

(一)学生宿舍卫生:被检查通报 3 次以上的脏乱差宿舍,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能确认主要责任人的,对 宿舍全体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二)公共区域卫生:在走廊等共同区域乱扔垃圾、随地吐 痰等破坏公共环境的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生违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 处分:

(一)宿舍内禁止悬挂床帏、床帘,禁止乱拉乱挂等存在消 防隐患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抽烟的,视危 险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宿舍内擅自推拉电闸、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室内存 放或充电、存放或使用超过 450W 违禁大功率用电器(如热得快、 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毯、吹风机等),一经查实给予当 事人警告处分;2 次(含 2 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非消毒用途工业酒精、酒精炉、 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造成火情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的(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 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售卖烟酒及其他物品,未经许可张贴广告、 发送传单、推广扫码加群及其他商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七)宿舍藏匿或吸食毒品或传播邪教等行为。一经查实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内偷电、偷水的,其主犯按本条第十四条第 1 至 5 款处理,若不能指认主犯的,同宿舍人员共同承担处罚两倍的 罚款,并对全宿舍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生违反公寓秩序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 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牌、拍球、跳舞、奏乐 器、大声放音乐、开联欢会、不合理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 蓄意制造光污染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走廊、楼梯、中厅等处乱扔垃圾或因个人物品 摆放堵塞消防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三)从窗户、阳台往外泼水、倒垃圾或扔其他杂物等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2 次(含 2 次)以上或造成 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自在水房、水池倾倒剩饭、剩菜、垃圾等,造成一 定后果的责令赔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不服从管理、污蔑、造谣、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 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生违反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 分:

(一)擅自将室内公共物品带出公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恶意损毁公寓门、窗或公寓周边护栏等公共设施的行 为,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随意拆卸、调整公寓固定物品、改变原有用途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若恶意损坏消防、供水、供电等设备,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以上行为经劝阻不改的,加重一级处理;其他宿舍内严重违 纪行为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由学生工作处以及相关部门、学院(校区)成 立学生违纪处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六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 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 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 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材料,据本细则之规定提出 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对于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 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由教务处核实违纪情节、认定作 弊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交相关学院和学生 工作处,按照本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 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本细则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公布、送达及存档: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 书,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 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 内容。出具处分书时应告知学生提出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应视情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签收后视为送达有效; 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 保留相关佐证(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保 留音频视频等资料),留置后视为送达有效;难于联系的,学校 通过登报或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登报或网站公告日起 90 天后 视为送达有效。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 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 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教

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 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可延长 15 日;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 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 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范围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 实际表现;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 过 6 个月、 9 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 10 个月 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 12 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五)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 表彰,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4.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 理);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山 东英才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并 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 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 料;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 写出鉴定意见;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 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 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 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 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是否解 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 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 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 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 包含所述之数字,“以下”不包含。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述突出贡献一般指:获得市级以上 发表学术论文,市级以上创造发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个人奖 励或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公 益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以及其他学校认定的突出贡献。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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